文华学院大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与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团结奋进的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建设优良的学风与校风,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实用性人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先进集体指校级优良学风班、文明寝室;先进个人指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  学生集体或个人须在每学年度开学四周内向所在学部提出书面申请及申优计划,申报参与当年校级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评选,取得参选资格。逾期不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作放弃当年度评选资格。学部将书面申请及申优计划备案,确认学生集体或个人的评选资格,同时对其在当学年度申优过程中各方面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四条  获得学校各类先进个人称号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热爱祖国和人民,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明礼诚信,为人正派,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3.当学年度所学的专业课和公共基础课课程全部及格;

4.当学年度未受到学校党、团或行政纪律处分;

5.当学年度必须参加学校或学部组织的义务劳动、公益服务等,不少于20小时。

第二章  优良学风班评选

第五条  优良学风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全班同学热爱祖国,政治思想状况良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无政治错误事件发生;

2.积极开展班级党建工作,党员先进性表现突出,全班75%以上的同学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班级积极开展党章学习小组活动,当学年度不少于10次;

3.团支部、班委会的干部团结协作,严以律己,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班集体凝聚力强,积极开展集体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或成绩。当学年度班团会以及团日活动不少于30次;

4全班同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当学年度无人受到党、团或行政处分;

5.全班同学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关系融洽;诚实守信,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公共道德,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6.全班同学学习状况良好,学习目的明确,具有奋发向上的良好学习风气,每学期专业课和公共基础课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7.全班同学健康状况良好,90%以上学生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8.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通过率二年级末全班达到50%以上,三年级末达到60%以上。(艺术类和英语类专业标准另定);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班级应于新学年开学四周内向所在学部提交参评材料,逾期不再受理。优良学风班的参评材料应按时一次性上报,材料不全、失实或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取消评选资格。参评材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如实填写《文华学院优良学风班评选申请表》,并按要求由所在学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班级申优活动计划和申优活动总结。内容应包括班级争创优良学风班的目标、措施、所取得的实际成果及各项具体指标和主要经验等;

3.班级当学年班团会及团日活动的原始记录以及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4.当学年度三门以上主要课程任课教师对该班级学习状况的评价;

5.当学年度上、下学期全班学生考试(考查)成绩一览表和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学生名单,须由学部教务员审核签名并加盖学部公章;

6.班级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学生名单以及党章学习小组活动记录并加盖学部总支公章;

7.各项荣誉证书和其它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等。

第七条 各学部党总支、学生工作组在对有参评资格的班级参评材料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须加盖学部公章)和相关材料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逾期未上报的,按放弃当学年度评选资格办理。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在对各学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基础上,组织候选集体进行答辩,最终确定优良学风班名单。

第三章  文明寝室的评选

第八条  文明寝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风端正:寝室内既有求实务实的学习态度,又有追求卓越的学习氛围,全寝室同学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良好以上,坚持按时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寝室纪律严明:全寝室同学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纪律,无旷课、无夜不归宿、无考试舞弊,无违章用电和损坏公物现象,当学年度无违纪受处分。

3.寝室内务整洁:全寝室同学人人主动或轮流参与室内清洁卫生,日常学习和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有序,经常保持环境卫生并积极参与大扫除。

4.寝室同学间关系融洽,团结友爱,互相尊重,互相帮助,讲究文明礼貌,有正确的集体舆论和良好的文明风尚,集体观念强。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寝室向所在学部申报,学部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审,报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条  文明寝室每学期评选一次,于每年56月、1112月进行评选和表彰,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寝室总数的5%

第四章  三好学生及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当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良好以上。

2.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标兵除符合第四条以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且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2.当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优秀并获得一等奖学金。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由学生所在专业班级评议推荐,学部评审并将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校奖励评审办公室审核,由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三好学生标兵由学生所在学部党总支、学生工作组依照评选条件提出推荐,学校奖励评审办公室组织侯选人进行答辩,经最终审核后,确定名单。

第十四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年911月进行评选和表彰。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人数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的3%,三好学生标兵每学年评选人数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的1‰。

第五章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范围:班团干部、各级学生会成员以及其他学团组织学生干部。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当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良好以上。

2.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参加国家英语四级考试的,成绩必须达到学校合格要求。

3.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学校、学部、专业班级开展各项活动,为促进优良校风、班风、学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并得到公认。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所在学部党总支、分团委依照评选条件和名额提出推荐,经学校奖励评审办公室审核后,由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

除此之外,在校学生干部如果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或进步,经过学生本人申请,校学生工作处或校团委审核同意,报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也可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年911月进行评选和表彰,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干部总数的10%

第六章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校期间,专业课和公共基础课课程全部合格,综合素质评分平均成绩为良好以上。

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身体健康,体育达标或在大型文体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3.在校期间曾上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学金或“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4.在校期间思想、学习、文体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的,或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评选。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由学生所在学部党总支、学生工作组依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提出推荐,经学校奖励评审办公室审核后,由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于在每年45月份进行评选,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本、专科毕业生总数的15%

第七章  奖励与表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宣传报道。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填写《文华学院学生先进个人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学校领导负责,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各学部有关负责人以及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1.按照本办法实施全校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的评定工作;

2.讨论和决定全校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定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3.公示并审批全校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获奖者名单。

第二十五条  学生集体或个人对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部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学部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学部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起申诉,学校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集体或个人及所在学部,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与表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文华学院

2018410

 

文华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410日印发

共印40

             

  作者:   更新时间:2018-06-22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文华园路8号 邮政编码:430074 电话:027-87599540 027-87599065 传真:027-87599540
Copyright文华学院 2018 鄂ICP备09023313号 鄂公网安备42011102000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