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各学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组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部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以及35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申请认定的学生的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的民主评议工作和认定结果的反馈。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学生三类。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性困难的可以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学生本人能够证明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武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或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6.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严格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第二周,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招生期间,给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文华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于高年级需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每年7月上旬)到所在学部学生工作组领取《文华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文华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文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文华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初,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通知本学部学生自愿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填写《文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文华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申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认定的学生还需提供家庭详细困难原因证明或说明材料,一并交辅导员老师处。

第十二条  各学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认定申请的学生在校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写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表现评议》,同时结合学生提交的《文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学生填写的申请认定理由,认真研究后,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各学部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学生填写的《文华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困难原因调查,并结合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表现评议》,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各学部认定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各学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及时通过辅导员老师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告知本学部所有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辅导员老师处查询本学部其他学生认定结果和反映有关情况,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部审核通过的《文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文华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详细困难原因证明或说明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表现评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将有关资料返还学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七条  各学部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本学部年度工作计划,要有计划的布置每年资助工作,建立贫困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贫困学生数据信息库,还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和学部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和学部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文华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暂行办法》(院学〔200723号)同时废止。

文华学院

2018410

 

文华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410日印发

共印40

             

  作者:   更新时间: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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