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华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激发科研创新活力,促进科研事业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经费,包括科研协作、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科研院校、国际组织和个人的合作经费等。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对于合同未约定的事项,项目负责人在征得项目委托方同意后,可参考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经费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在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学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类型认定、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科研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提供横向科研项目结题信息,配合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
财务处负责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科研人员学习国家有关部委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在项目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六条 学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学部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监管责任。建立以学部为主体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廉洁从业的长效机制,加强对课题组和科研团队的管理,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学部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坚持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按有关规定编制完整、真实的科研经费决算,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与科研经费结账手续,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技处根据科研合同予以立项,项目负责人凭《科研项目立项登记表》等到财务处开具发票、办理经费上账等手续。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条 财务处开具发票的同时,严格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代扣代缴税费。横向科研经费项目符合减免征税费条件的,由武汉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项目负责人需在开具发票前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账户之前需要开具发票的,项目负责人凭《预借发票申请表》到财务处办理预借票据手续,项目负责人应敦促项目委托方及时付款。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1.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试制、租赁和升级改造费用。
2. 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差旅费(含因科研活动产生的自驾车费用)开支按《文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及项目评审而发生的主办或举办会议的费用。
6.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科研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出国人员应为课题组人员,应有相关邀请函、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出入境时间等凭据。
7.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邮电费、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发生的与数据采集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
8. 人员费用:人员费用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放给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科研工作酬金以及支付给参与项目研发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生的劳务费用、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助。科研项目合同或预算中有约定人员费用比例的,按合同或预算执行;合同或预算中没有限定的,人员费用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到账金额的50%;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等确需大量劳务投入的,项目人员费用支出比例最高不超过到账金额的70%;项目负责人可在经费到账后,按到账经费的30%预先提取部分科研绩效奖励。
科研绩效奖励的提取遵循自主自愿原则,在允许的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决定是否提取和提取比例。
9. 协作费: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包含在上述支出范围内的,必须委托给其他单位完成特定工作所支付的科研经费。
10. 管理费:学校按科研经费到账金额的3%提取科研管理费。其中60%返回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部,用于补偿学部为支持科研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各学部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另行提取管理费。
11. 其他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直接费用,包括燃料动力费、实验室改装费、办公费、场地使用费、课题组人员业务培训费、业务接待费、相关税费等。其他费用凭合法票据和相关规定据实列支。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提取的绩效奖励和管理费用,原则上应以横向科研经费的实际到账金额(不含税)为基数进行计算,为简化操作、方便项目负责人统计,学校按项目委托方的付款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 研发团队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研发团队所有,固定资产的采购由研发团队自行组织;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研发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应归学校。
鼓励研发团队在结题验收后将购置的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审批严格按照《文华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税费管理,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税费。支付给个人的奖酬金、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仿冒签名。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规定移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及时清理应收和暂付款,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结题6个月后未办理结账手续的横向科研经费项目,财务处凭学校科技处提供的已结题项目清单冻结其科研结余经费。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按计划下达部门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或与项目委托方的合同约定办理;无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约定的,结余经费的75%可作为项目组酬金,5%作为所在学部的科技发展基金,另20%作为项目组后续研究的预研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辞退、解除聘用或开除的,应在1个月之内办理项目变更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学部根据项目研究需要重新确定,经学校科技处审批,报财务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8日起执行,新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以往年度到账但尚未分配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