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华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参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干部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利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学校发展原则。
第三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干部工作小组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提供建议。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由人力资源处(部)和党委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二级单位,即学部、院机关部处(办)、院直属单位负责人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担任中层干部的思想、品行和能力基本要求: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敬业精神强,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二)熟悉高等教育特点和规律,有较强的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有胜任工作的文化素养和专业知识。
(三)能够将学院的发展目标、工作部署及要求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既能全面贯彻落实,又能开创性地开展工作,工作实绩突出。
(四)顾全大局,胸襟开阔,善于听取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共道德,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品行端正,情趣健康,自觉抵制各种不文明行为。
第六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和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中层正职干部,从专职干部中选拔的,应具有3年以上中层副职工作经历;从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的,应具有2年以上中层副职工作经历。
(三)提任中层副职干部,应在正科级或相当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2年以上兼职管理工作经历。
(四)提任从事党务管理工作的中层干部,还应具有3年以上党龄和一定的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经历。
(五)身心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履行岗位职责的要求。
第七条 根据岗位需要,可适当调整提拔干部的资历要求。对于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高层次人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任用。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前期工作。
(一)人力资源处(部)向学院干部工作小组报告需补充中层干部的岗位及有关情况,学院干部工作小组研究提出建议。
(二)人力资源处(部)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需补充中层干部的岗位及有关情况、学院干部工作小组的建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相关决定。
(三)人力资源处(部)和党委办公室根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一)发布信息。
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选任干部的,在校园网发布相关信息。
通过推荐方式选任干部的,在所涉及的范围发布相关信息。
(二)产生人选。
竞聘自荐:符合招聘条件的本校教职工申报。
群众推荐:由空岗所属的学院二级单位广大教职工提名推荐。
单位推荐:由空岗所属的学院二级单位会议研究提名推荐。
领导推荐:由董事会领导或学院党政领导提名推荐。
(三)人力资源处(部)对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四)学院干部工作小组研究提出建议。
人力资源处(部)将人选的产生和资格审查情况向学院干部工作小组报告,学院干部工作小组研究提出建议。
(五)确定考察对象。
人力资源处(部)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人选的产生和资格审查情况、学院干部工作小组的建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
考察对象的考察工作由学院考察组进行,考察组成员不少于8名,人员由人力资源处(部)和党委办公室讨论确定。
考察方式:
1.听取考察对象的报告。听取报告的人员为考察组全体成员和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和有工作联系的单位产生,人数不少于10人,人员由人力资源处(部)与相关单位讨论确定。
2.公认度测评。通过教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测评考察对象的公认度。
3.听取意见。考察组进行个别谈话,听取对于考察对象的意见。谈话人数不少于5人,由考察组在参加测评的人员中确定。
4.决定推荐人选。考察组经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推荐人选,投票结果当场公布。对应每个任职岗位,推荐的人选不多于2名。
(七)决定选任干部。
人力资源处(部)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关于考察对象的考察情况,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选任的干部。投票结果当场公布。
(八)发布聘任通知。
(九)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需要以投票方式形成决议的,会议和投票遵循以下规则:
(一)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获得的赞成票达到应到会人数60%以上者为通过。
(三)未到会人员不能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和投票。
(四)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征求董事会意见的事项,及时征求董事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等组织负责人的选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对于考察合格,非个人原因未提拔任用者,考察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从校外聘任中层干部,经学院干部工作小组研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的同职级岗位调动,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不再履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六条 干部任职时间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按有关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在同一岗位上一届任期为四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参与中层干部选拔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同时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若出现意见分歧较大或对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情况时,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条 对于新提任的中层干部,上岗前由院领导进行谈话,如实反馈考察情况,提出希望和要求。中层正职由院长、党委书记或常务副院长谈话;中层副职一般由副院长、副书记谈话。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华学院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