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08年第18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院校的学术管理是办学理念和学术职能的重要体现。为规范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章程》,结合文华学院学术管理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院长及院长办公会议领导下的学术审议机构,负责学院重大学术性事务的审议工作。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营造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学术环境,鼓励师生员工进行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服务于学院质量立院、人才强院和特色兴院的发展战略。
第二章 机构与组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超过45人,成员主要为:
(一)学院院长,分管教学、科研和人力资源工作的副院长和相关学术部门的负责人;
(二)学院各学科有代表性的教授或者副教授及同等学术职称的研究人员。
(三)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可组成院学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兼职办公室主任1人;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临时工作组,处理有关重大学术工作。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规范教师职业道德与加强学术氛围与环境建设;
(二)审议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四)评价教学、科研等重大学术成果;
(五)审议教师职务评聘中有关学术评定标准的规定;
(六)审议学院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院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高度关心教学工作,重视教学质量,通过多种方式了解教学情况,以适当方式参与有关教学活动。
第四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较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重要影响,原则上应为教授或者副教授(或同等学术职务的研究人员);
(二)新增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三)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正。
第八条 院长为院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院学术委员会的其他委员和副主任由学院和学部学术委员会推荐,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由院长兼任。或者由院长提名学术声望较高的教授担任,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并聘任。
院长可以直接聘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但直接聘任的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四年,委员可以连任;每届中的新委员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但应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当然委员因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对凡是丧失学术规范、危害学院学术声誉者,则由院长取消其委员资格。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经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院、学科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院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院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术尊严,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院的涉密事项;
(三) 院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在无特殊情况并得到学术委员会认可的条件下,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根据院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除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情况外,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应予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得进行第二次表决。
院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时,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有关事项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一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采用通讯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和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规定日期(无规定日期时,则应在一周)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或专家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有专门办公室,并主办《学术交流简报》,介绍情况,交流经验,凝聚共识,推动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活动经费,统一由学院行政经费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院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