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及《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岗位职责,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中心,隶属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建立和管理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在学生工作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支付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八)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学年调整一次,设岗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九条 校内有关单位和部门如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须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文华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其岗位性质、职责及要求核定其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和标准,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同时,学校各部门应将适合勤工助学的岗位留给学生,学校也将加大力度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须由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章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二)学习认真,成绩合格;
(三)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五)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采取推荐上岗和竞聘上岗两种形式确定上岗人选,具体根据岗位性质而定。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
第十四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部提出书面申请,学部进行审核、登记、建档,报送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经学部推荐、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填写《文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凭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中心的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十六条 需要公开招聘的岗位,由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中心及时发布招聘信息,公布待聘岗位,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以参加应聘,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中心会同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结合每个上岗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上岗工作时间。为保证学生的学业和身体健康,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九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平均200元/月/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擅自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录未经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中心许可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否则责任自负。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出现不按要求违规操作等方面事故,其责任由上岗学生承担。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人单位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报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中心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对于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学生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生工作表现、用人单位考核情况及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状况,勤工助学岗位实行轮岗制,轮岗每学年进行一次。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在轮岗中可以自主决定去留。
第六章 考核与酬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定期(按月)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考勤情况如实填入《文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月考表》。
第二十六条 《文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月考表》中,学生表现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用人单位在月考表中填报的优秀比例不得超过上岗人数的20%(四舍五入);上岗学生为5人(含5人)以下的,优秀≦1人。考核不合格的,当月获60%的报酬,如一学期内两次月考不合格,则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二十七条 每月27日至次月3日,各用人单位将《文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月考表》、《文华学院勤工助学劳酬审批表》送交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中心,作为核定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中心及时审核考勤报表,计算工资,无误后交学生工作处审核,并确保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资及时发放到位。迟交的考核表将延迟至下一个月处理。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服从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学习刻苦,无课程重修行为;
(四)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五)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满一学年且表现突出,至少3次月考为优秀。
第二十九条 每学年末,对照先进个人基本条件,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文华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申请审批表》;用人单位根据评选条件,结合学生实际工作表现进行评优推荐;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批。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于每年9-10月进行评选和表彰,评选比例不超过参加勤工助学学生人数的15%,奖励标准为每人200元。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下一学年如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可以不参加学校的轮岗,自主决定去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