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17〕19号
为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和创业能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文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按期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委托的其他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持有关证明和书面申请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办理请假手续,因事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因病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部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学部上报学校招生就业处,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调查取证,一经查实逐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的校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以整学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此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五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一周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程序:各学部学工办公室根据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供的考生纸质档案、录取名册、电子档案,逐一对照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等材料。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
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已经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部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基本资料、学生入学登记表、学生成绩记载单、学生在校期间操行评定表、奖励及处分记载和毕业生登记表等。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部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部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习纪律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程论文(设计)、社会调查与实践、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考试(考查)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一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有事、有病须离校者,应当到所在学部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部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至2周以内的,由学部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者,应报学校教务处批准。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经请假或请假(续假)未获批准而离校的,以旷课论处。
第十二条 教师可根据本办法、所授课程(含重修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考勤记载是学生参加课程考试资格和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任何考勤形式发现学生有旷课行为,教师应当参照本办法的第二十九条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集中实践环节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学校规定和纪律行为的,按《文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对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规定了一定的学分标准。学生应当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六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十七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学校规定:课堂教学每16学时为1学分(包括实验、体育课),实践环节每一周为1学分(包括课程设计、生产实习、认知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记载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回答教师提问、完成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考试课程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课程设计(论文)等方式进行,由开课学部根据该课程的特点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试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者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平时测验、课堂讨论、回答教师课堂提问、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出勤等)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综合成绩中的比例一般控制在20%~30%(实施学业成绩评价体系改革的课程可以加大平时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60%。)。
大型作业(设计)和生产(专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操作考试或者答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考核,根据学生完成设计(论文)的质量和答辩等情况,由答辩委员会(小组)综合评定。指导教师、评阅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小组)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主任(小组组长)签名后生效。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未合格)记分。成绩库中五级制转换为百分制存储时,优--90,良--80,中--70,及格--60,不及格--0。
第二十一条 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年结束时,由学生所在学部组织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以《文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程序如下:
1、学生提出申请,并将有关材料(证书、文章发表的期刊、相关证明)报所在学部学术分委员会审核、认定;
2、学部将学术分委员会的意见(建议)以及学生申请、材料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呈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3、教务处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批示,对学生学分置换申请做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自己每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学生如对某门课程评分有异议,可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向所在学部提出复查申请,并填写《成绩复查申请表》,学部批准后,由学部教务办转开课学部(系、教研室)复查。复查成绩评定确有误或漏登、错登的,由开课学部上报教务处更改,同时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学部教务办;各学部教务办负责将复查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违纪”字样。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文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教师公平评定成绩。否则,一经查实,相关课程考核按作弊处理,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试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部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部主任批准后,到学部教务办登记;各学部教务办至少提前一天将缓考学生信息提交到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登记确认,课程考试结束前未登记确认者作旷考处理;已经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可以参加学期补考,缓考课程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
无故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未交卷者,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1.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2.缺做实验达到或者超过实验课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3.缺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总量的三分之一的;
4.课程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的。
第三十条 课程学期考核不合格和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可以参加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初进行。
1.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学期补考资格,必须跟随下一年级重修:
(1)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1、2、3;
(2)旷考;
(3)因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被取消考试资格;
(4)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
(5)正常考试成绩为“0”分的。
2.学期补考卷面成绩≥60分以“60分”记载,小于60分据实记载。
3.学生每门课程只能参加一次学期补考,补考仍不合格,应随低年级重修。
第三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可以参加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的毕业前针对本科生第六、第七学期,专科生第四、第五学期不及格课程的集中重考,除上述两个学期的课程有集中重考外,其它学期不及格课程必须跟随本专业低年级重修。
毕业前集中重考成绩低于60分的据实记载;60分及以上只记为“60分”或“合格”。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毕业前集中重考”字样。
第三十二条 各学部须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以适当的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严重失信行为,根据《文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处罚,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免修、选修、重修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数的四分之一。
1.申请免修者,应当在开课前一学期末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提供学习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或者参加国家自学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并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准予免修该课程,并以免修考试成绩记载,同时注明“免修”字样。免修考试成绩不合格,不得免修该课程。
2.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
3.下列课程或者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修:
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学生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医院证明,学校教务处审批,可转修保健课。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较好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基础上,应按规定选修学校开出的公共选修课程,毕业前至少取得4个学分。
1.公共选修课程一经选定,学生必须参加并完成该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和教学过程,方能参加考试。
2.公共选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记入学生个人学习成绩档案。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对应学分,其成绩不记入学生个人学习成绩档案。
3.公共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学生不得申请缓考。
第三十五条 学生经过学期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或者因故未取得成绩的课程,应随同专业低年级重修(考)。
1.学生重修(考)课程在每学期的第四周-第五周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报名。
2.重修学生可以随堂听课,也可以经任课教师同意后不参加课堂学习,采用自学方式重修,但必须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接受任课教师的指导,按时完成作业(有实践或实验环节的应当完成实践或实验环节),取得平时成绩。
3.重修(考)成绩据实记载,任课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重修(考)”字样。未报名重修(考)手续自行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无效,不予记载成绩。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4.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5. 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专升本两年制,或入学时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3.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4.应予退学的;
5.转入专业学生员额已满,专业教学资源无法满足其转专业要求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或者学校审理后认为不适宜转专业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三十八条 入学满一学期后,每学期的第1~2周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文华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经转出和转入学部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并呈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批,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期满发文并通知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在办理转专业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安心原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或违纪。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修读全部课程和规定的实践环节。转入前所修课程成绩及格的,若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同类课程相比,学时及要求相同或者偏高的,该课程成绩有效。课程的学时或者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其课程成绩无效,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重修。其他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作任选课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经转入学部对其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估后,参照第五十四条编入相应年级。
第四十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学:
1.因生理方面原因不宜在本校学习的;
2.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
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6.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商请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向学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审查,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学。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由本人向学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报湖北省教育厅,由湖北省教育厅商转入学校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学。
3.获准转学的学生,学校负责将其个人档案及录取审批单复印件移交至转入学校。须转户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 对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根据学生申请,由学校召集校领导、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部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表决,通过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接收函,并按湖北省教育厅的要求及时公示转学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过程中,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安心原所在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主修与辅修和修读双学位
第四十四条 为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应用人才,学校对本科生实行主修与辅修,修读双学位制度。凡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大学习潜力的本科二年级学生,可申请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
辅修、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由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部确定。学生修读双学位须跨学科选择我校具有双学士学位授权的本科专业修读。
第四十五条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专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1.报名审批手续: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所属学部报名,经所属学部根据《文华学院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获修读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2.辅修、双学位教育实行两级管理。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培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由相关学部负责。
3.为方便学生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的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和晚上;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安排也尽量错开避免冲突。
4.辅修、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的档次和学时高于或者等于主修专业的同一课程,则主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主修专业承认该门课程成绩,并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档案。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的档次和学时高于或者等于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同一课程,则辅修、双学位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辅修、双学位专业承认该门课程成绩,并记入辅修、双学位专业成绩档案。
5.学生辅修、双学位专业出现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可参加学期补考。学生在修读过程中,经学期补考后,若主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专业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时,则应终止其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
6.对终止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若所修读的课程已取得25学分或以上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若所修读的课程未取得25学分者,其已修课程成绩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记入个人学习成绩档案。
7.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50学分(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通过双学位论文答辩或毕业设计,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学生,可获得学校颁发的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休学:
1.在校期间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或者休养的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3.因创新创业工作需要;
4.因某种特殊或正当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予休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一般在校学习时间加上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再加2年;因创新创业休学学生累计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再加4年。
第四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户口可以不迁出学校。
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至少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本人向学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创业休学的学生,凭创新创业相关材料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学生一般编入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创业休学的学生,复学时还须提供与所学专业相关或相近的有关创新创业材料,到学部学术分委员会办理有关学分置换手续,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教务处备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编级编班。
第五十一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退役后复学(入学)学生,根据教育部规定可免修军事理论、公共体育课程,直接取得课程的学分。
第五十二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本校可保留学籍1年,期满后仍未回学校注册的,取消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参加学校组织的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其保留学籍手续按照《文华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受学校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校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升(留)级、退学、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十三条 学生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经考核,操行表现和学业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学校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末清理一次,同时按下列标准进行学籍处理:
1.第一学年经补考后未取得该学年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的3/4者给予学业警示,未取得2/3者给予留级处理,未取得1/2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予延长学习年限处理(要求学生家长签字)。
2.第二学年经补考后未取得专业培养计划第二学年末累计学分的4/5者给予学业警示,未取得3/4者给予留级处理,未取得2/3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予延长学习年限处理(不包括已经延长过学习年限的学生)。
3.第三学年经补考后未取得专业培养计划第三学年末累计学分的5/6者给予学业警示,未取得4/5者给予留级处理,未取得3/4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予延长学习年限处理(不包括已经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
第五十四条 留级或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获学校批准后,办理留级或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并按照学年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规定的费用;
留级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到学年末进行成绩清理时,按照原年级的培养方案,若所修学分已达到要求,经学生申请,学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回原年级学习。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退学处理:
1.不符合第五十四条留级或延长学习年限的;
2. 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2年未完成学业的(不包括办理了创新创业休学的);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5.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六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学生所在学部提交《退学学生处理意见书》,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会同学部组织专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将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履行上述程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通知书》,由学生所在学部负责送交学生本人签收,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如无法直接送达本人或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送达程序完成后由学校教务处负责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2.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通知书》的20天内办理完成退学手续并离校。因患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学生本人无法办理手续者,由学校通知其家长或代理人,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来学校代办退学手续,并将退学学生领回。退学学生自《退学决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和待遇。
3.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4.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未办理退学手续或擅自离校的,不发给退学证明。
5.学校不负责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6. 学校保留退学学生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本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文华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 本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均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加2年(留级、休学、延长学习年限等均计算在内);对于申请休学创新创业的学生可放宽学习年限,允许其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加4年。
第五十九条 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学业成绩和操行评定合格,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或提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未满,但修读时间在1年以上而中途退学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和已修合格课程的成绩证明。肄业证书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
第六十二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不得滞留本校。
第六十三条 结业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向原所在学部申请一次结业后回校考试[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由学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在校生的课程考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学部根据教务处的安排通知学生本人。
结业后回校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据实记载;60分及以上只记为“60分”或“合格”。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结业后回校考试”字样。
逾期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或者参加考试成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得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考试成绩仍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章 学位授予
第六十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经审核符合《文华学院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办法》(院学位〔2014〕1号)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本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交由学校教务处审查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执行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八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核准后,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学生(亦包括留级、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对本办法的修改与补充,由学校教务处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文华学院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