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维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运用
第四条 本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一律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有关条款所列处分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在校期间已受过一次处分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
(三)违纪后故意制造障碍妨碍取证、恶意串通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者;
(四)在校期间受处分累计达三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如经教育不改或者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毕业前尚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属于在校期间操行评定(考核)不合格,不得准予毕业,并按结业处理;待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可以申请缓期毕业,毕业证书按实际毕业日期签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事件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能够主动检讨自己的违纪行为,积极配合学校取证,且认错态度诚恳者;
(二)能主动检举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助于违纪事件调查或取证者;
(三)违纪行为被及时阻止,其后果未实际发生的;
(四)对违纪造成的后果能尽力补救、挽回损失的;
(五)确因过失违纪者;
(六)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者;
(七)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第八条 违纪行为涉及本细则两条及两条以上者,按相关条款所列处分中的最高一级处分。
第九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下列资格:
(一)在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奖学金;正在享受奖学金者,从处分之日起,停发当年奖学金。
(二)在处分期内,不得评选各类优秀、先进等。
第十条 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等费用。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性质特别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单独处以罚金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拘役或徒刑而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参加或煽动闹事,扰乱学校和社会正常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的和谐局面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或劝阻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或劝阻坚持不改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校园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起哄闹事、打砸物品或者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者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以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者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是非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物品进入校园或者违反规定将学校公有物品携带出校园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十一)在学生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违反实验、实习、实训操作规程,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在学校组织查处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中,制造障碍或者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打人、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但未受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结伙斗殴者,从重处分。
(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七)侮辱或殴打执行公务的教职员工者,加重一至两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寻衅报复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酗酒滋事,扰乱教学和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侵犯、损害他人人身安全或其他合法权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性骚扰或举止下流猥亵,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影响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社会上恶意败坏学校声誉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影响恶劣或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400元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损失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盗窃初犯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盗窃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屡次作案者,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诈骗、侵占、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利用校园网非法营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固定式或开放性的网络服务器扰乱学校网络正常运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封建迷信、邪教、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和教唆犯罪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址等内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及其它具有破坏性的程序,或者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有恶意下载、转让帐户等不当利用学校电子资源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恶意进入本校教务及其它管理系统篡改学生成绩或数据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经医院诊断,患有急性传染病须要隔离治疗而拒不隔离治疗的,或有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拒不搬回校内学生宿舍,或在校外居住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院校纪者,按本细则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恶意拖欠学费和住宿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地方或者本校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
(一)10学时以内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超过5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2周不参加学校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参加国家、地方和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考试(含考查,下同),构成作弊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考场工作人员应予以当场纠正或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规定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2.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不听从考场工作人员指令,影响正常考试秩序者;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4.未经监考人员准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考试的;
6.未经主、监考教师准许将试卷、答案、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闭卷考试开始后夹带与考试有关资料者(不论抄看与否);
2.在桌面、身体某部位以及考位周边处涂写与考试有关数据、公式或资料者;
3.交卷时得知他人答案后改动试卷者;
4.不服从考场工作人员指挥,扰乱考场秩序,情节较严重者;
5.考试中违规使用手机或电子、通讯设备,情节较轻微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处分:
1.趁人不备拿取或强行拿取他人答卷、草稿纸者或其他与考试有关资料者;
2.考试中交换、传递答案、草稿纸及其它与考试有关资料者;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者;
4.威胁、侮辱考场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故意填写他人姓名、考号或借交卷之机偷换试卷者;
2.在校期间已受到记过以下处分,因考试作弊再次受到记过以下处分者;
3.考试前采取某种不正当手段窃取试卷、试题或标准(参考)答案者;
4.考试结束后,采用不正当方式干扰教师公平评定或者教务人员登载成绩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考试严重作弊论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3.组织作弊,或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答案牟取利益;
4.留校察看期间考试作弊者;
5.因再次考试作弊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6.在校期间第三次考试作弊者;
7.殴打考场工作人员或对教师公正评定成绩不满而采取打击报复者;
8.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故意毁坏、销毁作弊证据或经考场工作人员证明其作弊事实确凿而拒不承认作弊行为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在校期间无受处分记录、并且符合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二十六条 加强诚信教育,恪守学术道德,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治机制;对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或者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购买、请他人代做毕业设计(论文);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者,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学位论文中有抄袭、伪造数据、注释,捏造事实的,可视本人认识态度,以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半年处分、留校察看半年处分并推迟答辩和毕业时间。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学生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细则相类似的款项给予纪律处分,或按学校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第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是指未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违纪行为,由学校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管理权限是:
(一)取证与提交处分报告。给予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部负责取证并提交处分报告。涉事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协助配合取证工作,不得夸大或隐瞒学生违纪的事实真相。学生所在学部应依据学生违纪事实和本细则实事求是地提交处分意见报告,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
(二)学校审核。有关学生课程考核、学籍管理等教学、学术和科研方面的处分报告,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其他方面的纪律处分报告,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涉及学校后勤保卫、网管等事项的,应由后勤保卫、信息化管理中心等部门会签审核意见。
(三)审批与备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由审核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案情复杂、性质严重、或者涉及校外人员或学生在校外发生的违纪事件,由后勤保卫处联系公安机关调查。
第三十条 证据收集及资料整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部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受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违纪学生的检讨材料;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七)有关视听资料;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九)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三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部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检讨、陈述、申辩和学部取证
1.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违纪事件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所在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有本人或代理人签名的书面检讨或陈述、申辩书。逾期不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书的,学部可视为其放弃陈述和申辩,并不再受理其陈述和申辩。
2.陈述或申辩人委托他人代理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出具由陈述或申辩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签名(或盖章)。否则,受委托人无权代理其陈述或申辩。
3.学生所在学部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尽可能详细地提取与学生违纪相关的有效证据(书证或物证)和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检讨或陈述、申辩书,并依据本细则相关条款向学校职能部门提交处分意见报告。处分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附上学生违纪证据、学生或代理人的检讨书或陈述和申辩书等材料。
(二)报告审核、审批与处分决定发布
1.学校职能部门接到学部提交的处分意见报告后,应当审核学生违纪证据是否充分,处分依据是否明确,定性是否准确,处分意见是否适当;否则,发回学生所在学部,由学部重新取证或重拟处分意见报告。
2.学校职能部门完成审核后,应当签署审核意见,并及时将报告提交给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3.经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或审议通过的处分决定,由审核机关负责起草、打印、公布和监督执行,并负责抄送至学校党委、学生工作处、学校团委、教务处、学生所在学部及所在班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校长办公会议正式成员,并送交校长办公室、学校档案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存档或备案。
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①学生的基本信息;
②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③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④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⑤其他必要内容。
4.学生违法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介入调查的,依照公安、司法机关调查或处理结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处分决定的送交与归档
1.《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部指派专人送交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学生所在班的学生干部应当到场见证送交过程;受处分的学生应当在《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的回执上签字。如果受处分学生拒不签收,送交人应在回执上注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并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送交。
2.受处分学生不在校,可以挂号信方式邮寄至家庭住址或家长单位,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3.用上述方式仍无法送交的,在学校网站上发布处分公告,公告日期为60天。
4.对学生的处分决定,除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外,学生所在学部应同时告知学生家长。
5.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6.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五章 受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拥有向学校和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
(一)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二)学生提出的申诉,由本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并按照《文华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向本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组织复查,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经复查认为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重新审议决定。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六)自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中所谓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二Ο一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文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校长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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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华学院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