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华 学 院 文 件
校学〔2020〕5 号
文华学院大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与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团结奋进的精
神和集体主义观念,建设优良的学风与校风,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
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
能力的实用性人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先进集体指校级优良学风班、文明寝室;先
进个人指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
学生集体或个人须在每学年度开学四周内向所在学部
提出书面申请及申优计划,申报参与当年校级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评
选,取得参选资格。逾期不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作放弃当年度评选资
格。学部将书面申请及申优计划备案,确认学生集体或个人的评选资
格,同时对其在当学年度申优过程中各方面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四条
获得学校各类先进个人称号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热爱祖国和人民,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为我校按国家规定取得本校入学资格或拥有本校正式学籍的普
通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学生;
3.明礼诚信,为人正派,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具有团
结协作精神;
4.当学年度所学的专业课和公共基础课课程全部及格;
5.当学年度未受到学校党、团或行政纪律处分;
6.当学年度必须参加学校或学部组织的义务劳动、公益服务等。
第二章 优良学风班评选
第五条
优良学风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全班同学热爱祖国,政治思想状况良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无政治错误事件发生;
2.积极开展班级党建工作,党员先进性表现突出,全班 75%以上
的同学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班级积极开展党章学习小组活
动,当学年度不少于 10 次;
3.团支部、班委会的干部团结协作,严以律己,热心为同学服
务,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班集体凝聚力强,积极开展集体活动并
取得较好效果或成绩。当学年度班团会以及团日活动不少于 30 次;
4.全班同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当学年度无
人受到党、团或行政处分;
5.全班同学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关系融洽;诚实守信,尊敬
师长,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公共道德,
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同不良行
为作斗争;
6.全班同学学习状况良好,学习目的明确,具有奋发向上的良
好学习风气,每学期专业课和公共基础课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7.全班同学健康状况良好,90%以上学生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
标准》。
8.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通过率二年级末全班达到 50%
以上,三年级末达到 60%以上。(艺术类和英语类专业标准另定);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班级应于新学年开学四周内向所在学部提
交参评材料,逾期不再受理。优良学风班的参评材料应按时一次性上
报,材料不全、失实或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取消评选资格。参评材料应
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如实填写《文华学院优良学风班评选申请表》,并按要求由所
在学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班级申优活动计划和申优活动总结。内容应包括班级争创优
良学风班的目标、措施、所取得的实际成果及各项具体指标和主要经
验等;
3.班级当学年班团会及团日活动的原始记录以及班级学生综合
素质测评成绩;
4.当学年度三门以上主要课程任课教师对该班级学习状况的评
价;
5.当学年度上、下学期全班学生考试(考查)成绩一览表和通
过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学生名单,须由学部教务员审核签名并
加盖学部公章;
6.班级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学生名单以及党章学习小组活
动记录并加盖学部总支公章;
7.各项荣誉证书和其它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等。
第七条
各学部党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对有参评资格的班级
参评材料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初评,并将初评
结果(须加盖学部公章)和相关材料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学校奖励评审
委员会。逾期未上报的,按放弃当学年度评选资格办理。学校奖励评
审委员会在对各学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基础上,组织候选集体进行答
辩,最终确定优良学风班名单。
第三章 文明寝室的评选
第八条
文明寝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风端正:寝室内既有求实务实的学习态度,又有追求卓越
的学习氛围,全寝室同学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良好以上,坚持按时
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寝室纪律严明:全寝室同学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
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纪律,无旷课、无夜不归宿、无考试舞弊,无违章
用电和损坏公物现象,当学年度无违纪受处分。
3.寝室内务整洁:全寝室同学人人主动或轮流参与室内清洁卫
生,日常学习和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有序,经常保持环境卫生并积极参
与大扫除。
4.寝室同学间关系融洽,团结友爱,互相尊重,互相帮助,讲
究文明礼貌,有正确的集体舆论和良好的文明风尚,集体观念强。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寝室向所在的学部申报,学部根据评选
条件进行初审,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在对各学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的
基础上,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文明寝室名单。
第十条
文明寝室每学期评选一次,于每年 5—6 月、11—12 月
进行评选和表彰,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寝室总数的 5%。
第四章 三好学生及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
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当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良好以上。
2.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3.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
成绩达到学校合格要求;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标兵除符合第四条以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外,
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且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2.当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优秀并获得一等奖学金。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由学生所在专业班级评议推荐,学部评审并
将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校奖励评审办公室审核,由
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三好学生标兵由学生所在学部党总支、学
生工作办公室依照评选条件提出推荐,学校奖励评审办公室组织侯选
人进行答辩,经最终审核后,确定名单。
第十四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年 9
—11 月进行评选和表彰。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人数不超过全校学生总
数的 3%,三好学生标兵每学年评选人数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的 1‰。
第五章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范围:班团干部、各级学生会成
员以及其他学团组织学生干部。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当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良好以上。
2.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
成绩达到学校合格要求;
3.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学校、学部、专业班级开展
各项活动,为促进优良校风、班风、学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并得到
公认。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所在学部党总支、分团委依照评
选条件和名额提出推荐,经学校奖励评审办公室审核后,由学校奖励
评审委员会批准。
除此之外,在校学生干部如果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或进步,经过学
生本人申请,校学生工作部(处)或校团委审核同意,报学校奖励评
审委员会批准,也可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年 9—11 月进行
评选和表彰,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干部总数的 10%。
第六章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
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校期间,专业课和公共基础课课程全部合格,综合素质评
分平均成绩为良好以上。
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身体健康,体育达标或在大
型文体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3.在校期间曾上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学金或“三好学生标兵”、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4.在校期间思想、学习、文体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
贡献的,或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在
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评选。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由学生所在学部党总支、学生工作组
依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提出推荐,经学校奖励评审办公室审核后,
由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于在每年 4—5 月份
进行评选,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本、专科毕业生总数的 15%。
第七章 奖励与表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人予以表彰,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宣传报道。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填写《文华学院学
生先进个人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学校领导负责,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各学部有关负责人以及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1.按照本办法实施全校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的评定工作;
2.讨论和决定全校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定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和问题;
3.公示并审批全校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获奖者名单。
第二十五条
学生集体或个人对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
学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学部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学
部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学部评审小
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评审委员
会提起申诉,学校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后 5 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
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集
体或个人及所在学部,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文华学院大学生先
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与表彰暂行办法》(校学〔2018〕10 号)同时
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
文华学院
2020 年 7 月 3 日